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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打老板 致伤获刑罚
作者:张慧  发布时间:2011-09-02 15:51:00 打印 字号: | |
  8月25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吉珍做出一审判决,以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吉珍,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魏瓮村20号。

被告人王吉珍是被害人孙某雇用的司机。2011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吉珍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金桥停车场7号楼招待所210房内,因工资纠纷与被害人孙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打。被告人王吉珍用拳头打伤被害人孙某的鼻子,至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王吉珍于2011年3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吉珍和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人民币二万元给被害人孙某,得到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吉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吉珍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王吉珍的家属主动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孙某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吉珍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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