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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女婴早产夭折,父母状告责任方
作者:汪冬青  发布时间:2011-09-02 15:47:56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阮某、滕某诉称,25岁的阮某与23岁的滕某系夫妻。2011年1月3日9时50分许,阮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已怀孕32周的滕某行使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围村村道时,遇到被告韦某驾驶小轿车沿01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了正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阮某及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阮某及滕某被送到广西区民族医院救治,因抢救需要,滕某于当天剖腹产下一女婴。但女婴出生28分钟后,因出现重度窒息等紧急情况,被转入新生儿科住院抢救。二天后,因女婴病情极其危重,经医院将病情告知家属后,女婴之父阮某及家属,表示理解,签字要求放弃一切治疗。随后不久,医院宣布女婴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驾车遇对向来车、会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使,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该事故系其单方过错造成的。故韦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滕某及其女儿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为此,阮某与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轿车的驾驶员韦某、车主黄某及黄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判令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781元;判令车主黄某对韦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汪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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