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兴宁区法院立案调解四起继承案。
李某与妻子韦某由于房屋拆迁,于1995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交换得到商铺一间和房屋三套。李某于2010年去世,其名下的四套房产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李某的六名继承人去公证处询问公证程序及所需材料时,被告知房产继承权公证排队要等到明年。考虑到房产继承权公证所需费用较高,因此李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房产分别由三名继承人继承。
该院立案法官坚持以“便利、高效、低成本”作为调解工作的准则和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排忧解难,及时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在收到李某的继承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后,立即对起诉材料及时进行了审核。由于案件中被继承人李某的房产多、继承人人数多、当事人所提交的起诉材料不齐全,立案庭的法官一方面耐心细致地指导原告重新写起诉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日上午就成功调解了这四起继承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许,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