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兴宁区法院法官通过电话巧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债务人诚信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顺利调结。
2010年6月4日,原告某商贸公司与郑某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郑某供应水泥,货到付款,每月一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至2010年7月5日共供应水泥311吨,总货款91900元。郑某仅支付40150元货款,尚余51750元至今未付。原告追款无果,遂将郑某告上法院,要求郑某立即支付剩余货款51750元。
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通过阅卷摸底,了解到原、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有合作关系。法官遂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郑某取得了联系。接到电话,郑某表示对欠款数额不持异议,称会自行与原告协商,法官遂鼓励其与原告互让互谅争取达成和解,并要求郑某及时反馈协商结果。然而自主办法官与郑某联系后半个月了,双方均无动静。主办法官经征询,了解到原告未与郑某成功和解的原因是郑某总迟迟不予转账。主办法官遂再次打通郑某电话,说服郑某应以诚信为重,和气生财,建议他要从双方长期合作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因为拖欠货款伤了彼此多年的商场情谊,因小失大,建议郑某与原告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才能和谐共赢。法官不懈的努力及合情合理的话语让郑某心服口服,当场允诺立即一次性转账51750元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基于承诺并不代表付款,为使原告的债权得以真正实现,法官又致电原告,要求其代理人当天继续追踪,每隔一小段时间就致电郑某敦促转账,直到清账为止。最终,原告成功拿回全部水泥款,并在拿回货款后欣然向法院申请撤诉,对主办法官的工作连声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