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上午,在南宁市中院、各城区基层法院、兴宁区委政法委、兴宁区公安分局、消防等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兴宁区法院成功对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该案申请执行人广西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开发建设用地与广西某农场签订合同,双方对于开发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作了约定,农场的合同责任是“提供宅基地建房用地”。在置业公司开发的土地上有被执行人陆甲、陆乙私建房屋一栋,该房屋没有任何报建手续。故置业公司就房屋的拆迁与陆甲、陆乙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了置业公司共需支付补偿款187160元,协议不处理宅基地问题,宅基地由农场提供,置业公司代建。2008年4月29日起,置业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按协议搬迁(由置业公司提供过渡安置房),被执行人反悔拒绝搬离,农场介入调解,被执行人要求补偿款由协议约定的187160元增至60万元。后调解无果,置业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陆甲、陆乙应于案件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搬迁、拆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并移交给置业公司;二、被告陆甲、陆乙赔偿置业公司经济损失164000元。两被执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置业公司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第一项判决。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置业公司遂于2011年1月12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在受理置业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陆乙拒绝签收,企图规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主办法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及置业公司的思想工作,试图通过执行和解方式执结案件。置业公司作出让步,同意适当增加补偿款。但被执行人仍不同意,却将补偿款再度增高至200万元,并在家中存了约20公斤汽油,扬言会有过激行动。鉴于被执行人的反规避执行行为及暴力抗法的企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兴宁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该案。
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无人员伤亡,该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执行方案。当天上午9点30分,按照既定的方案,各组执行队伍准时到达现场。警戒组迅速对房屋外围进行警戒,拉起警戒线;警卫组负责现场安全警卫工作;执行组立即进入房内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控制,并将被执行人家属带离现场;拘留看管组将抗拒执行的两个被执行人监管起来。经查,目标房屋共有两层,第二层房屋内和楼顶天台均放有汽油瓶,共计250余瓶。在天台的角落也放有油壶及用石头堆砌成的石堆。执行人员将房屋的危险物品进行检查清点后,对房屋内的物品一一进行清点装车,搬运至指定地点。中午14点多,在轰鸣声中,目标房屋被拆毁,这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