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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存款无法提取 法官调解为民排忧解难
作者:潘淑梅  发布时间:2011-07-05 09:13:05 打印 字号: | |
  6月28日,黄女士来到兴宁区法院立案大厅,要求继承已逝丈夫许某的两笔银行存款。

原来许某在银行有定期、活期存款各一笔,共计17449.82元。2010年10月许某因病去世,家属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两笔存款的银行存单、存折。许某的妻子黄女士到银行提取已逝丈夫的存款时,因不能提供密码而无法取出。之后,黄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但银行均以其未能提供密码不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其提领存款。同时,银行方面告知黄女士,如果其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取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而公证这一途径,手续繁琐,耗时较长,但黄女士又急需这两笔银行存款,遂至法院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尽快实现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女士及女儿小许都是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这两笔银行储蓄存款的权利。黄女士起诉的当天,主办法官就将黄女士及女儿约至法院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女儿明确表示,放弃对存款的继承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两笔银行存款均由黄女士继承。至此,一直困扰着黄女士的存款继承问题最终得以顺利、快速地解决,高效的调解工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
责任编辑:潘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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