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兴宁区法院开展“6.26”禁毒日集中宣判活动,集中对两起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玉有确为赚取好处费,在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虎丘村大门口附近帮其朋友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梁才征出售毒品4.5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1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颜进明在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下居委会附近,将一小包K粉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颜进明与廖玉华交易完后离开时被抓获。
对以上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主办法官经过审查案件事实、核查证据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处被告人玉有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颜进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宣传契机,开展集中宣判活动,全面加大禁毒斗争力度,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并通过此项活动震慑犯罪分子,营造打击犯罪活动的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