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食品公司退货并赔偿一倍价款。
黎某在超市花费3000余元购买了180包食品公司生产的墨米火麻糊,该产品的外包装简介中包含了“滋阴补肾、健脾暖肝、明目活血的功效”、“长期食用能预防动脉硬化、冠心病的发生”等内容。而在黎某购买此商品前,工商部门针对该产品外包装的宣传问题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对产品说明改正。黎某在知道此事后要求超市和食品公司退货退款,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公司称其产品包装上的宣传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是工商局的处理不当;十倍赔偿的前提是产品对人体造成危害或是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该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生产的墨米火麻糊的外包装说明涉及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介绍,属于虚假、夸大宣传,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食品公司应予退货,并承担赔偿一倍价款损失的责任,黎某未能举证证实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至于超市方,产品外包装说明是食品公司的行为,食品公司应承担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超市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