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各方取得的财产均应分别返还。
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陶某所有的房屋一套,约定成交价40万,同时三方约定:签署合约时,李某交付3万元定金给陶某,如陶某不履行卖房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双方的中介费;如李某不履行购房义务,则定金不退,并承担双方的中介费。另外,还约定陶某在签署合约后须自行办理法院解封手续和银行解押手续,然后办理房产过户。
合同签订后,李某交付了3万元定金给陶某,支付了中介费8000元给中介公司,但陶某未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并赔偿李某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约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房屋已于2009年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解除查封,故该合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约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陶某返还李某定金3万元及利息,中介公司返还李某中介费8000元,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