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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油款不属不当得利 以此起诉返还未获支持
作者:孔德雨  发布时间:2011-05-31 15:43:22 打印 字号: | |
  5月2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周某要求韦某偿还货款2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其要求韦某偿还因过失被骗的货款12000余元等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周某雇请韦某为其个人经营的能源加工厂进油、送油、收款,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交由韦某保管使用,韦某用该卡内的资金进油,卖油之后将油款存入该账户内。2009年11月14日,韦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被人从该银行卡内骗走了12000余元,周某对此事予以认可。2010年4月14日,双方结算,列明了《油款结算明细单》,载明扣除全部费用后,韦某仍欠加工厂26000余元。当天,韦某也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保证了还清所欠26000余元的方式及期限。周某认为韦某尚欠的26000余元及因韦某过失被骗的12000余元均属不当得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偿还货款、支付因其过失而被骗的货款以及以上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追款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

韦某则认为,其是加工厂的司机,所有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而其将油款给供货商,供货商没有将油给周某,此款项与自己无关,同时周某要求其承担追款期间发生的费用的诉请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从客户手中收回了油款,但并未交回给周某,韦某占有该油款无合法依据,使周某利益受损,因此韦某所得的《油款结算明细单》及《还款保证书》上所述的26000余元油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周某。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故韦某须按银行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至于周某基于不当得利诉请韦某支付被骗款项及利息,而其亦认可该12000余元已经被第三人骗走,并不在韦某处,故该款不属于韦某取得的不当利益。最终法院判令韦某退还周某油款26000余元及利息,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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