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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协议书后被拘留 属不可归责事由准退定金
作者:覃芳、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1-05-31 09:43:22 打印 字号: | |
  5月2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给付定金后被拘留,因其无法依约及时办理按揭手续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开发商将房屋出卖他人,购房人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已付定金,法院最终支持购房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吕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协议书并依约先行给付了2万元定金,该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认购方须于5日后付清购房首期款,并在该期限内携带齐全的银行按揭申请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取得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完毕的确认书后,再携带相关材料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认购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完成上述手续的,则视为认购方违约,开发商有权对房屋另行处置,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不料,吕某在签订认购协议书的4日后被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直至几个月后公安局才以强制措施不当为由释放了吕某,而此时,开发商已将认购房屋出卖他人。吕某与开发商协商退还已付定金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吕某认为,其因公安机关强制措施不当被关押,致其不能按期交付首期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返还其交付的2万元定金;开发商则认为,吕某不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完全是其个人原因所致,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方必须依约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定金事实上是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即为缔约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吕某提供的拘留证、释放证明,证实其在认购协议书确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届满前,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释放证明还证实吕某被释放的原因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该事实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且吕某要求开发商依法律规定退还已付2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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