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兴宁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庭法官的多重努力下,终以撤诉结案,这是该院又一起通过立案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撤诉的案件,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5月5日,辖区内某医院到兴宁区法院起诉翁某称,医院与翁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医院将新华街某铺面租给翁某用于通讯器材经营,月租金5447.2元,如逾期十天以上不给租金和水电费,医院方则按逾期天数核计平均租金及水电费,并加倍计算租金作为违约金从押金中扣出。现翁某共拖欠医院4个月的租金、水电费、违约金共计31513.37元。医院方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翁某缴清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并把铺面交还。医院方在起诉的同时,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翁某经营的铺面内价值40000元的包括手机、手机充电器等物品在内的通讯器材。
该院立案庭财产保全组的主办法官在收到该案件之后,即赴该铺面查看,遂发现铺面已经停水停电,大部分的柜台已经空置,仅剩一个小柜台还在继续营业,铺面内已经没有足够价值40000元的财产可供法院查封。经了解,在铺面继续经营的是翁某的合伙人,但铺面是用翁某的名字申请的营业执照,合伙人称其在也不知道翁某的去向。主办法官欲通过电话通知翁某,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当即,主办法官向合伙人说明了此案的财产保全情况,示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让其尽可能通知翁某与法院联系。
5月8日,翁某主动打电话到法院找到案件主办法官,主办法官将其约到法院,并向其送达了起诉材料。在看完诉状及证据后,翁某表示愿意缴纳所欠的租金并交还铺面,但不愿意交纳违约金。主办法官从翁某的态度看到了得到这个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立即组织双方一起到铺面协商解决。可惜,第一次现场调解未果;第二天,主办法官分别与双方电话联系,通过电话开展调解工作,分别做工作化矛盾,耐心释法明理;5月16日,在主办法官多天的坚持努力下,双方终于放下矛盾达成一致意见。5月17日,医院向法院递交了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及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