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积极推进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近期,针对该庭离婚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首创推出了“离婚缓冲期”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5月12日,该庭第一例适用“离婚缓冲期”制度的案件调解成功。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曾于2008年向五塘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3月,李某向张某也提出了离婚诉讼。该案4月12日开庭时,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主办法官依程序审理完毕后,指定了一个月时间作为双方的“离婚缓冲期”,让李某仔细考虑离婚事宜;同时主办法官还主动联系被告张某,进一步征求张某的意见,并告知张某“离婚缓冲期”。“离婚缓冲期”期满后的第一天,法庭再次召集双方到法庭调解,双方经过一个月的深思熟虑,彼此之间较为平和地接受了对方所提出的条件,对离婚、小孩抚养及其财产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当天上午即调解离婚并领取了有关法律文书。
“离婚缓冲期”制度,是五塘法庭在推进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结合该庭的实际情况,推出的一项新制度,主要内容是:对于当庭不易调解,但确又有较大可能性达成调解协议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后、判决前指定一段时间作为“离婚缓冲期”,视情况建议双方暂时重新正常生活或者分居生活,冷静、切实地考虑离婚的利弊及影响。“离婚缓冲期”届满后,法庭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结合“离婚缓冲期”期间双方的表现,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重新和好或者平和地分手,以避免法庭迳行判决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获取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