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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调解首起新类型股东知情权纠纷赢盛赞
作者:汪利霞  发布时间:2011-05-19 08:50:32 打印 字号: | |
  5月12日,兴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该纠纷是新《公司法》颁布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新的案件类型。主办法官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运用娴熟的商事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调解技巧,使得案件成功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当事人盛赞。

原告梁某诉称,其是被告某公司的股东,2005年11月15日,其将该公司80%股权转让,余下20%的股权则由自己持有。2007年以来,被告公司的大股东某机电设备公司阻挠自己参与城中城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议,未进行过股东分红,其股东权利无法行使。梁某多次口头、书面要求参与被告公司管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被告公司却没有给予配合。梁某为了解公司2007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并将所持股权转让20%,故要求知道股份价值,同时进行公司分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提供2007年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询。

被告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应当先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如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梁某未按上述程序提出书面要求和说明查阅目的,责任在于梁某。

主办法官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中,主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协商,梁某表示同意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查阅目的,被告亦表示了同意。庭后梁某向公司提交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被告也发出了通知函,同意梁某查阅,并对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进行了安排。在双方取得一致进展的基础上,主办法官趁热打铁,马上组织双方来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积极释明《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娴熟的商事法律知识,对于梁某的各项请求逐一行使释明权,一项一项的进行调解,在经过连续几个小时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同意于调解当天和第二天供给原告梁某查阅、复制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计账簿。并主办法官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调解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盛赞,协议当天得以自动履行。
责任编辑:汪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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