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的打架行为引起经济赔偿问题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小肖,今年15岁,小苏,今年14岁,两人是就读于南宁市某中学的同班同学。同学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岂料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一点琐事,二人产生了矛盾,且小苏把矛盾记恨于心,在2010年12月19日下午16时,纠集了6名同校同学等候在小肖的放学路上,将小肖殴打了一顿。小肖被打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前额血肿和右额头皮血肿等,住院十几天,花费了数千元的医疗费。打架事件发生后,小肖、小苏及其他参与打架的6位同学的法定监护人就小肖的赔偿问题曾前往派出所进行调解,但始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下,小肖只好一纸诉状将小苏等7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218.2元。因为小苏等人均为未成年人,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对他们的子女负有抚养、监护的法定义务,故而一并被诉至法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这起同学之间因琐事矛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这类案件提出警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更有力地开展学校的普法教育,仍然是学校、家庭、社会不可忽视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