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兴宁区法院紧紧围绕该院“争南宁先进、创广西一流”的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商事审判工作,积极以便利方式平息各类纷争,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的案件,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科学寻求化解纠纷的新方法。5月5日,一起由“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周国萍参与调解的买卖纠纷案,不仅通过灵活的方式巧妙化解了纠纷,更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高度赞赏。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12月,张某与被告安装分公司签订一份供销合同,约定由张某向该分公司供应金属套管。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时供货,截止2009年2月底累计供货656027.50元,但安装分公司未能依约结付货款,至今仍拖欠116727.5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形下,无奈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请求两公司共同偿还货款116727.50元及利息14240.75元。
由于两被告住所均在柳州,合议庭经过分析,决定采用“电话调解”方式先征询双方的调解意愿及对调解方案的心理预期。可长途电话几次打到柳州,两被告的法律顾问均因自身业务太忙未能给出调解方案,更表示可能没有时间来法院进行调解。这让合议庭一筹莫展。但合议庭成员并没有气馁,而是共同寻找调解突破口。决定通过长途电话与两被告的法律办取得联系,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诚意。几天后,安装分公司在南宁正做着工程的项目经理黄某终于来到了法院,表示愿意与原告调解。此时,合议庭注意到黄某尚未取得两被告授予调解的代理权限,遂合议庭一边安排原告与黄某洽谈,同时,由两被告的法律顾问以电话、短信方式“遥控”黄某以便第一时间掌握与原告调解的动态,一边要求黄某完善委托手续。经几次磋商,讼争双方终达成了调解方案。然而调解工作再一次因黄某寄回柳州的《授权委托书》未能获得公司盖章而“卡壳”。合议庭经电话征询,两被告给出的理由是,黄某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被告担心他与原告达成的调解方案不够专业,所以才不敢盖章。合议庭没有灰心,经过研究,决定采取灵活地方式,即根据黄某与原告达成的“调解草案”拟定出一份调解协议,再传真到柳州。两被告的公司领导及法律顾问在看到法院传真的调解协议草稿后不仅非常感动而且十分满意,爽快地在黄某寄回的《授权委托书》上盖上了两公司的印章,全权委托黄某负责调解事宜。5月5日,讼争双方代理人来到法院,在合议庭主持下,爽快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即时履行第一期应付的6万元款项。双方对主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调解方式十分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