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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巧保全 双方满意促和谐
作者:周文  发布时间:2011-05-18 11:11:24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某物流公司诉吴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方物流公司称其与吴某于2007年8月份签订了《车辆管理合同》,其中约定吴某委托物流公司代为垫付缴纳交通规费、税金、车辆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现吴某违反约定,不偿还物流公司为其代垫的车辆保险费和合同约定的劳务费等费用,再加上违约金共计24000余元。物流公司多次催要,吴某均未支付,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欠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吴某经营的、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一辆。法院经审查,物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扣押车辆的民事裁定书。

4月29日,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线索得知,吴某经营的货车停放在钦州港某停车场内。立案庭的财产保全法官立即驱车赶赴该停车场,同时与吴某取得联系。在吴某赶到停车场后,主办法官向其说明了来意,并送达了起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针对物流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吴某认为他的车辆的价值远远大于案件的标的,并且对于所欠费用存在异议,不愿意法院将车辆扣押,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物流公司方面则坚持表示,吴某经其多次催促,都没有缴纳应缴的费用,且车辆是随时可以开动的,不易控制,吴某不同意扣车,存在有意避债的嫌疑,一定要扣押车辆,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主办法官提出,如果扣押车辆,随之会产生如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相关的费用,还会造成车辆的严重折旧,这都会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从维护双方的利益来考虑,可以由吴某按照案件标的把钱转入法院的帐户内,作为反担保,至于双方对欠款数额方面的争议,可以到庭审后再确认。对此提议,当事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当天中午,主办法官协同当事双方一起到了银行,由吴某把24000余元转入了法院的帐户内,财产保全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物流公司得到与其诉讼标的等值的财产保全,吴某因提供了担保,其所经营的车辆可以继续使用,当事双方对这个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事情以双赢的方式解决,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维护。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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