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下午,兴宁区法院执行局主办法官接到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打来的电话后,火速赶往车管所,在车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将由被执行人黄某的司机开来办理年检的小车进行了截留并扣押。
黄某与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黄某应赔偿该公司车辆维修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施救费、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21369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为了躲避债务跑出外地呆了一年多,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战”,案件难以执行。而因黄某是该案肇事车的实际车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向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该肇事车,禁止该车辆办理注册、转移、抵押登记,并在办理相应登记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过程中予以协助查扣。
2011年4月29日下午一上班,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即向主办法官打来电话,告知黄某的车辆正在该所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主办法官立即和几名法警一起出动赶往车管所,在该所工作人员的积极、全力配合下,成功对该车进行了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