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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传单怒斥物业 被诉侵权于法无据
作者: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1-04-13 10:36:16 打印 字号: | |
  牧天小区(化名)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得知,在牧天小区有人以张贴、塞入门缝、递送等方式发放《告全体业主书》到业主手上,传单的落款为牧天小区业委会筹备小组,包含:揭露物业公司无相关物业管理资质而违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存在乱收取物业费、水电费及未对收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等情形,小区治安状况堪忧,公共设施缺乏维护,建议小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设法阻挠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其可能通过许诺减免物业管理费的途径诱使部分业主放弃参与投票,提醒各业主以免受骗等内容。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此《告全体业主书》的内容是捏造事实,对牧天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一一否定,并煽动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名誉,致使其与业主的关系日益恶化,多数业主据此拒绝缴纳正常的物业管理费。为此,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将《告全体业主书》落款的业委会筹备小组共十五名成员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害金10000元并在《南国早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的三级物业资质确已被注销,但其仍继续在牧天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确实存在无物业管理经营资质而从事该业务并收取业主相关费用的事实,为此其已受到行政处罚。同时,社区居委会也证实牧天小区确实存在公用设施维修不及时、治安状况不佳等情形,还存在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频发并日趋严重的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多次已多次协调和处理。因此,《告全体业主书》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在发放该《告全体业主书》时,发放的对象仅限于牧天小区业主这一特定主体范围,并非是在社会公众场合到处散发,而且散发传单的目的在于希望小区全体业主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实现安全、有效管理小区物业,并非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以歪曲、虚构事实,或故意陈述虚假的事实,以达到攻击、贬损、诋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其评价的目的,故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发放《告全体业主书》的行为不构成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

【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一个问题:自救维权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救维权是法律赋予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是一种授权性行为;名誉侵权则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以期达到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违法方式,是一种禁止性行为。自救维权与名誉侵权的界定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考察:(1)主观上是否具有降低他人(法人)社会评价的恶意;(2)行为方式上是否属于法律容忍的范围;(3)散播手段上是否运用侮辱、诽谤等恶劣方式歪曲主要事实。如果符合主观恶意、法律禁止、手段恶劣的要件,则为名誉侵权,反之,则应定性为自救维权。本案中,牡天小区的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广散传单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并重新选聘值得信任物业公司的正当目的,行为方式在法律赋予广大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监督权范围内,传单载明的物业公司管理脏、乱、差的现象经调查属实,没有故意夸大、贬损的成份,综合以上三个要件,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散播传单的行为是自救维权的表现,不构成名誉侵权。诉讼只是纠纷解决的基本途径之一,在诉诸法律之前,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收效最大的行为方式解决纠纷,但要注意权利行使的合法性问题,才能在维权的同时不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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