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在与别村毗邻的、土地权属尚不明晰的荒地上种植树木却被别村的村民擅自拔除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种植树木的某村民小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某村民小组与毗邻村民小组长期以来为山林荒地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种树的荒山系两村毗邻的山地,该土地的权属尚未明晰。某村民小组在荒山的荒地上种植速丰按树苗,半年后,发现其所种植的桉树被毗邻村的部分村民拔毁,当日便向公安机关了报案,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处理,要求毗邻村民小组赔偿按树苗的经济损失。毗邻村民小组认为荒山的荒地系其集体所有,桉树为某村民小组擅自在该荒地上种植的,其将按树苗拔除的行为不属侵权,不应对某村民小组的损失进行赔偿。经司法行政机关多次处理未果后,某村民小组将毗邻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民小组在权属有争议的荒地种植速丰桉树,毗邻村民小组对此无异议,承认拔树苗系村民的“群众自发行为”,而否认是村民小组组织的行为。从查明的事实上看,双方长期以来为上述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类此本案的纠纷不断。毗邻村的村民在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采取毁坏某村民小组的农作物、破坏生产的方式,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纠纷,其行为也构成侵权,依法应予赔偿。而村民的行为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并代表其利益而为,应属职务行为,毗邻村民小组在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侵权事实无关联的情况下,应对其村民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某村民小组的损失问题,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到现场勘察了解、分析材料,做出了损失鉴定结论,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令毗邻村民小组应赔偿某村民小组损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