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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不明拒付货款,法官耐心工作促和解
作者:汪利霞、于荣荣  发布时间:2011-04-13 09:54:30 打印 字号: | |
  被告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谢某为其制作的切粉机款式遂拒绝将货款支付给谢某,谢某一纸诉状将厨具公司告上法院,双方为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4月1日,经过兴宁区法院主办法官多次耐心的电话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谢某诉称,201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谢某签订一份《切粉机购销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一套切粉机设备产品,价格1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将设备提供给了被告。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再拖延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切粉机达不到被告所提的要求,货也不对板,而双方所签《切粉机购销安装合同书》已明确约定被告支付货款的前提是原告提供的切粉机经安装完毕后验收合格,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主办法官多次召唤,双方当事人均拒绝到法院。为此,主办法官首先致电被告,决定从被告的思想工作开始做起。主办法官在电话中耐心的询问被告,被告将所希望的切粉机款式告知法官。于是主办法官再致电原告,把被告所想要的款式告知原告,原告称若完全按照被告的款式来制作远远不止合同中约定的13000块钱,他制作的机子也是一分钱一分货,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也没有明确机子的款式和规格,无论如何自己已制作了机子,被告没有理由不付款。当主办法官再次向被告说明时,被告依旧坚称机子不符合款式要求不接受机子。于是,主办法官耐心向被告做工作,希望被告站在原告的角度考虑,尽管原告制作的机子不符合被告的要求,但原告为制作机子也确实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且机子也不是说不能够使用,双方此前在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对机子的款式、型号以及规格作出很明确的规定。为此,主办法官结合《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的规定向被告提出建议:希望被告能够先收下机子,日后再慢慢与原告协商将机子进行改进和完善,力争达到被告所期望的效果。主办法官的耐心让被告感受到了温暖与诚意,也意识到了自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也不太合理,遂同意先收下机子再与原告进行协商改进事宜。4月1日,双方来到法院,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向原告谢某支付5000元货款;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对切粉机进行改进,达到米粉机的要求;被告在2011年12月30日前按《切粉机购销安装合同书》规定将余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负责切粉机出售时技术介绍、产品卖出后安装调试。临走时,双方当事人紧紧的握着主办法官的手表示感谢,称主办法官把当事人当成身边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真正是“一心为民”。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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