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韦某诉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兴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某房产公司退还韦某购房定金10000元。至此,此案案结事了,有效的化解了一起可能恶化的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韦某于2010年12月2五日向某房产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韦某支付某房产公司20000元作购房定金,韦某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房款74722元,否则某房产公司不退还已交的定金等。协议签订后,韦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但是,韦某当时与其妻子正闹离婚,其以为离婚案能在五天内审结,但五天过后,离婚案并未能结案,韦某便向该公司申请延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产公司同意延期五天。但五天过后,韦某与其妻子的离婚纠纷仍未能结案,韦某再次向该公司申请延期被拒,韦某变更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也被拒绝,为此双方发生激烈纠纷。韦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20000元。
该院民一庭主办法官接手此案后,主动联系韦某和某房产公司,征询双方意见,韦某坚持认为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房产公司约定的公摊面积过大造成的,过错不在于他,所以坚持要求某房产公司退还定金20000元。某房产公司则提供韦某向其申请延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书,申请书上载明韦某怕其妻子分割此房,才不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为过错在于韦某,坚决不退还定金,双方互不相让。韦某扬言如果房产公司不退还定金,其将向媒体以及相关部门投诉,且有可能将采取过激行为。主办法官耐心地对韦某做思想工作,并进行法律释明,韦某思想有了转变,作出了一定让步。主办法官同时也与某房产公司多次联系,要求某房产公司从自身形象等多方权衡得失,最后该公司也作出了让步同意退还10000元定金。在法官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前述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