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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怀孕致离婚 无过错方索赔获支持
作者:秦蓉  发布时间:2011-04-13 09:45:51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一起女方婚外怀孕而又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在兴宁区法院审结,无过错一方的索赔获法院支持。

宋女士与唐先生于1995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分别于1997年和2003年生育一对儿女。婚后15年,宋女士认为自己与丈夫性格不和,且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07年2月开始与唐先生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两个小孩是跟着唐先生居住。2010年底,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在庭审中,宋女士承认已经跟他人同居并怀孕数月,为此,唐先生当庭提出要求宋女士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宋女士与唐先生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在产生矛盾后没有做到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导致双方感情疏远。现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两年时间,宋女士主张其与唐先生感情破裂,双方难以再共同生活,唐先生亦同意离婚,故宋女士请求与唐先生离婚,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宋女士在庭审中自认在分居期间已跟他人同居并怀孕数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唐先生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宋女士跟唐先生离婚,宋女士赔偿唐先生损害赔偿20000元。
责任编辑: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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