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朱某等四人与某服务有限公司在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至此,四个劳动争议案圆满落下帷幕。
朱某等四人于2007年6月到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朱某等4人等被该公司通知不再支付工资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因此朱某等人离开该公司。因补偿问题朱某等人就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兴宁区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分别支付朱某等4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由于该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朱某等4人不用再上班,属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分别支付朱某等4人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此外,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分别支付朱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朱某等人遂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办法官接手这四个劳动争议之时,深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之深,最好是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尽早把款项支付给劳动者。主办法官不辞辛劳,从情、理、法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该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面对该公司的诚恳态度,朱某等4人也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