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相亲相爱的兄弟姐妹,随着母亲去世,为遗留的老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纷争不止。兴宁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3月24日审结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为谢老太夫妇,两人生育有子女9人。谢老太的丈夫于1989年去世,其遗产由妻子谢老太及9子女共同继承。1994年,谢老太与其9名子女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由10人共有。1999年大儿子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2003年3月,谢老太到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将诉争房产中占有的产权份额全部留给二子、三子两人继承。2010年6月,谢老太因病死亡。二子、三子及大女儿与谢老太其余五子女对诉争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属于谢老太所有的房产权份额由二子、三子共同继承,并确认兄妹8人对该房屋分别应占有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属韦谢老太夫妻共同财产,在谢老太丈夫死亡时,该房屋的1/2份额属于其夫的遗产,房屋的1/2份额属于谢老太的个人财产。因其夫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谢老太和九名子女按份继承,即谢老太与其9名子女各取得房屋的1/20份额。基于此,谢老太占有该房的11/20份额,其9名子女各占有该房屋的1/20份额。在大儿子死亡时,该房1/20份额属于其遗产,因其未立遗嘱,其生前未生育子女,故大儿子的遗产由其母亲谢老太继承。据此,谢老太占有该房的3/5份额,该房屋的3/5份额属于谢英的遗产。2003年3月,谢老太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将属于其应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指定由二子、三子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故在谢老太死亡时,其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基于此,二子、三子分别继承该房屋的3/10份额。最终,法院判决二子、三子各享有讼争房屋的7/20产权,其余6子女各享有该房屋的1/20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