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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保证金和奶瓶款,法院细分法律关系公正判决
作者:汪利霞  发布时间:2011-03-28 09:40:21 打印 字号: | |
  原告卢某经销水牛研究所生产的水牛奶,研究所不仅收取保证金15000元不予归还,还不收回堆在原告处空瓶并拖欠促销奶款和奶瓶抵押款。3月2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行纪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水牛研究所乳品厂委托卢某为“宝福禄牌”水牛奶的总经销。2005年3月2日,水牛研究所乳品厂书面承诺让利12000元以促销奶抵消给卢某,时间为3-5个月。同日,水牛研究所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卢某交来经营押金15000元。第二天,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水牛研究所同意卢某为北流市产品经销总代理,水牛研究所根据卢某的要求按计划供货,卢某须及时交足货款,欠款超过一万元时,经研究所催促仍不履行缴款义务有权决定停止供应产品给卢某,直到陆某缴足款为止。月末结帐时,如卢某欠瓶的,按实欠数量付瓶款给研究所,空瓶款为1.2元/只。每月计付一次。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3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对2005年3月至6月销售的产品未进行结算。水牛研究所乳品厂于2005年7月5日起停止向卢珊供应水牛奶产品,乳品厂也没有收回在卢珊处的空瓶2456个,并扣押了空奶瓶抵押款2947.2元。卢某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水牛研究所退赔经营押金15000元,支付其拖欠促销奶款12000元以及空奶瓶抵押款29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与水牛研究所乳品厂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原告依协议已交纳保证金15000元,该款由水牛研究所收取并由其出具收款收据,水牛研究所乳品厂没有约定和法定事由停止向原告供应水牛奶产品,则水牛研究所乳品厂当时即应退还原告的保证金,该厂不仅当时未退且合同期满至今未退,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水牛研究所乳品厂已被注销,主管部门为水牛研究所,故水牛研究所应予返还保证金15000元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促销奶款12000元的问题已经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出了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原告的该诉求故不予处理。关于退回空奶瓶抵押款2947.2元的问题,原告认为结算货款包括了空奶瓶的价值,因被告没有按时供奶,故奶瓶没有退回被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奶瓶款。被告认为卖奶包括奶瓶的价格,原告有奶瓶的所有权,不同意给付原告奶瓶款。法院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协议进行解读、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被告在诉讼当中作出的自认的基础上,做出原告退还被告完好无损的空奶瓶2456个,被告应支付原告奶瓶款2947.2元。
责任编辑:汪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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