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易某于2006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 2007年时谈婚论嫁。为了筹备结婚,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南梧路的一套房产,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俩人的名字。不料在2010年11月,二人感情出了问题,发生争吵并决定分手,恋爱关系终止。
分手后,黄某提出,该房产系二人共同出资,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终止恋爱关系,共有基础不存在,该共有房产应当尽早分割。但双方多次就在恋爱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分割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协议。黄某遂于今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在恋爱期间所有购买的房产。案件在兴宁区法院立案后,法官建议双方互相让步,由法院主持对案件进行调解,现仍未果。现案件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就此,法官提醒:商品房作为大件商品,买卖需谨慎。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了矛盾分手,往往容易引发房产等一系列财产分割纠纷。为此,在购房前需考虑清楚切勿草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