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因前夫不及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前妻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侯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3月11日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有的位于五一中路的房屋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在离婚手续办理结束之日起二日内一次性补偿侯女士房屋差价六万元,侯女士收到补偿差价后开具收据,并择日搬出房屋。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支付对方违约金8000元。离婚协议签署后侯女士一直未见张先生向其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期间侯女士曾多次催促,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侯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现张先生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侯女士主张要求张先生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侯女士6万元房屋差价款,并支付违约金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