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一位80岁的老太太来兴宁区法院立案接待大厅递交了一份诉状,状告其哥哥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一栋,请求法院判令其占该房产的一半份额。
经查明,老太太诉争的房产位于民生路,是老太太父母亲生前共有的房产,1986年11月26日老太太的母亲病故,1999年8月23日父亲病故,父亲去世前,曾于1991年11月16日在公证处对民生路的这处房产作出了遗嘱公证,该房由老太太及其哥哥共同继承。父亲去世后,上述房屋一直由哥哥管理经营。在办理房产继承时,兄妹俩协商同意,该房在双方未去世前属两人共同所有,但为便于管理该房,暂时将该房产权转到哥哥名下,如以后该房被政府征用或处置等所得收益,仍属于兄妹二人共同分配享有。协商达成后,哥哥以其个人名义于2004年取得了该房的产权。如今,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父母遗产房产产权由兄妹二人各占一半。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的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已80高龄,且腿脚不便,决定上门调解这起因遗产而起的纠纷。立案的当天下午,立案庭的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哥哥的家里,通过将近一个小时的调解,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房产由兄妹两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领到调解书后,两人一致同意尽快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案件最终在最短的时间内调解结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化解了两位八旬老人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