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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爆燃致人死亡 两责任方赔偿损失
作者:刘孙丽 孔德雨  发布时间:2011-03-28 09:22:34 打印 字号: | |
  3月9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在洗澡时由于煤气罐爆燃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根据燃气公司、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及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来划定各自责任,受害人家属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2010年4月2日,程某的朋友雷某与吉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程某承下了何某夫妇所有的一间出租房。同年7月18日,燃气公司为该出租房更换了煤气罐,隔壁租户张某在当日晚使用煤气罐洗澡时发现异常,向吉某反映了这一情况,但吉某当时并未在意也没有对煤气罐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次日晚,程某使用该煤气罐洗澡时,发生了爆燃事故,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煤气罐角阀与调压器阀门连接处煤气泄漏并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到火源发生爆燃。事故发生后,程某的家属将燃气公司、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燃气公司作为专业的煤气供应公司,其对所供应的煤气罐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应确保安装的煤气能够安全使用;吉某作为房屋转租人,其应对所提供的煤气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确保使用者的安全,而在发生事故前其明知出租房内的煤气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却未及时予以检查;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道在放置有煤气罐的卫生间内洗澡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程某本人对其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发出租屋是由吉某的妻子黄某与何某签订的租赁协议,黄某在承租该房时何某夫妇并未提供煤气设备,且无证据表明何某夫妇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何某夫妇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厘定燃气公司对程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吉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吉某之妻黄某对吉某应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某本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燃气公司、吉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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