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重伤之下无力担负医疗费 先予执行给力当事人治疗
作者:周文、罗雪松  发布时间:2011-03-28 09:20:5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9月12日,庞某驾驶货车将驾驶自行车的许某撞伤。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庞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承担责任。庞某在入院治疗期间总共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康复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23591.06元,其中保险公司预付了19000元、庞某预付了3000元。同年10月3日,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庞某、肇事货车所属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许某家庭贫困,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无力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已迫于无奈之下中断治疗。为使其的伤情能够得到进一步治疗,许某于2011年2月18日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该案件经开庭审理,查明许某的申请属实,许某申请先予执行的款项是属于医疗费用,并且情况紧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法院对支持了许某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先予执行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77210元,并于2月24日向保险公司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月3日,保险公司将77210元执行款转账至法院执行账户内。立案庭法官得知收到执行款后,及当事人之所急,及时地把先予执行案款及时地交到申请人手中。
责任编辑:欧云略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