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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购房来投资 误解承诺遭落空
作者:秦蓉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3:37 打印 字号: | |
  开发商发放销售房产的宣传资料的收益测算等只能作为投资的参考,不是对投资收益的承诺,买房人应理性应对市场投资理财的风险,不能盲目相信宣传资料。

2001年5月,秋女士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民族大道21时代公寓商场中的一铺面,秋女士付完首付款后办理了银行按揭。后房产公司于2003年将铺面交付秋女士。秋女士在买下该铺面后发现并非按房产公司所说的能给自己带来预期的效益,于是秋女士一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自己的投资回报损失。秋女士称,房产公司承诺过其只要按本公司的置业方案即可实现投资回报,但是房产公司却认为秋女士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该承诺是本公司职员所作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并将房屋交付给秋女士,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秋女士却未履行交付剩余房款的义务,房产公司后收回该房产,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解除同秋女士之间的合同关系。作为开发商的房产公司,其合同义务是按约定交付房屋,不负有保证买受人购买房产后投资获利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责令房产公司退还秋女士先前预付的房款,驳回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回报损失的请求。

  【法理评析】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此规定,房产公司在与秋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给秋女士使用,秋女士也认可于2003年接收了该商铺并用于出租。说明房产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由于秋女士仅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至今尚未支付剩余价款,已经构成逾期付款,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房产公司认可秋女士主张的该公司已经收回房产的事实,说明房产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二、关于赔偿投资回报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依此规定,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1)意思表示是否具体、翔实、明确。要约中要约人一般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细致、具体的说明,比如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而要约邀请只是载明意思表示的方向,旨在吸引他人前来达成合;(2)法律效果不同。要约人一经他人对要约内容表示承诺,就要对要约内容承担合同责任,要约邀请则不需要约人对要约邀请的内容承担合同责任,只是预期合同内容的参考。在本案里,宣传手册是房产公司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资需要综合考虑房价、地段、环境、政策等因素,秋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市场投资的风险是应当知晓。房产公司的销售宣传资料中的收益测算仅能算投资参考,不是对买房人的收益承诺,买房者应对自己购买房屋进行投资行为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预测,不应盲目相信宣传资料中的测算。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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