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拖欠黄某木料货款7万多元至今未付,被黄某诉至法院。2月28日,兴宁区法院调解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元月26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承建“美意居”项目过程中,向黄某要了价值207260的木料,并于当日写下收条一张,但建筑公司并没有直接支付货款,经黄某多次追索,建筑公司在2008-2009年度前后共支付了130000元,余款77260元迟迟未付。2010年1月13日,黄某再次向建筑公司追索时,建筑公司答应在2010年春节前付清,并于当日在收条上写明“2010年春节前付清”,可年已过,建筑公司对该余款还是分文未付,黄某多次追索未果,遂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支付货款77260元及经济损失2000元。
主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本着“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采取利益平衡调解法,找准了争议焦点,从减轻诉累和诉讼风险向双方辩法析理,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劝说下,双方同意互让互谅调解解决纠纷,原告表示可以减少货款本金和放弃利息2000元,被告表示愿意于3月3号一次性付清,并承担诉讼费用。根据双方的协商,法院当场制作了调解书。至此,该案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