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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三次撞车 三车主均不担责
作者: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1-03-09 11:44:42 打印 字号: | |
  2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短短半小时的时间内先后与三辆机动车相撞导致死亡,其亲属将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计11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车主、驾驶人在三起事故中无过错,均不担责。

第一现场位于某在建工地,曹某晚上九点多驾驶重型专业作业车在某在建工地通道倒车时,发现有一男子钻进车底,曹某立即刹车,该男子从车底钻出来后就在车头拍打两下就跑开了。曹某下车查看,发现车头遗留有两处血印,曹某立即报警。第二现场位于国道公路,就在第一现场事发相隔十几分钟后,张某驾驶轿车正行驶于国道上,忽然发现有个人影从左侧冲向其车,张某急忙刹车并向右侧大方向避让。张某停车查看情况时,向旁边群众了解到撞车的人已经离开,张某遂驾车离开现场。第三现场位于距离第二现场不远处的国道公路,王某驾驶普通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莫某从王某所驾车辆右侧突然扑向该车,王某驾车避让不及,导致莫某头部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第一现场与曹某重型专业作业车接触的行人和在第二事故现场与张某轿车发生事故的行人及在第三现场死亡的死者系同一人,即莫某。

三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与重型专业作业车接触时车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莫某在张某驾驶的轿车临近时横过公路,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单方过错造成事故,莫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莫某扑倒在无路灯照明公路上的机动车道内与王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致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莫某、王某均无责任。莫某的家属认为莫某的死亡是由于三起事故的机动车主、驾驶人存在过错所致,遂将张某、王某及车主、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计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应当予以采信。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现场不属于交通事故,曹某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在第二现场,莫某横过机动车道未主动避让机动车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单方过错造成第二次事故,对此莫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第三现场,莫某在车辆临近时扑倒在无路灯照明的机动车道内,导致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当场死亡,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莫某、王某均无责任。该案涉案的轿车和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莫某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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