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经过兴宁区法院主办法官的三次通话和两个上午的耐心工作,终于让态度冷漠、抵制情绪大、扬言要上访的许某打消上访念头,致使坚冰得以融化,案件得以调解。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为某公司出资人,李某将自己所持该公司股权转让给许某后,许某并未将所持公司股权凭证交由公司注销,也未申请公司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反而再次以高价转让给该公司另一股东,形成“一股两卖”。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被告许某与自己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许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占用其股权转让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主办法官在电话通知许某来法调解院时,前两次通话许某均采取回避的态度,称自己在外地出差,只说一句“有事情找我的律师谈”,抵触情绪相当大,并以消极对抗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主办法官遂与其律师联系,通过律师牵线搭桥,向许某转达有不满可以来法院说明,法院一定会秉公办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法官的耐心终于让许某同意来法院,这为调解争取到一线机会。虽然事情有了一些进展,但是情况却不容乐观,许某刚到办公室,仍然是一脸的冷漠和对法官的询问不理不睬,声称要将官司打到高院,并口口声声扬言进京上访,调解难度相当大,调解陷入了僵局。为了缓和许某的情绪,法官采取了耐心听讼的方式,让许某将问题一一摆在桌面上予以答复。许某声称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至迟应当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请求保护,可是在此期间原告并未主张返还1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原告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针对该问题,法官向许某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权利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等,该案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接着法官又引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除起诉外,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该案中虽然原告直到2010年之前都没有向法院起诉,但是并不代表债务不存在。原告在此期间并未放弃行使债权请求权,而是一直在追索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故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所以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接着许某又提出原告在明知自己的股权被另一股东收购后仍然通过银行转账强行将股权转让款汇入自己的帐户,原告也存在过错,其利息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应该由有过错的原告来承担。主办法官于是用浅显的例子深入浅出使许某认识到,许某委托公司处分股权,该股权转让合同直接约束原告与许某。在打消了许某的疑虑后,法官趁热打铁:许某作为被告的股权纠纷案件并不是个案,而是系列案件,该院接触和受理此种类型的案件已经有6年了,许某的案件与另外的457个案件证据一致,而两级法院生效法律判决是一致的,如果许某提不出新的证据,中院生效判决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通过分析利弊和法律风险,许某意识到调解能减少损失和诉累,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许某同意返还股权转让款1万元和利息损失3500元给原告。至此,许某打消了上访念头,这起棘手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话,实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