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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定调解时间 兴宁法院调解工作彰显以人为本
作者:陈燕洪、张剑  发布时间:2011-03-09 11:42:23 打印 字号: | |
  年,兴宁区法院在进行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调解工作时,提出“只要想调解,时间您来定,包括午休和双休日”,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时间。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一股两卖”案是该批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的其中一起,也是由当事人自定调解时间的其中一起。由于徐某是生意人,作息时间并不确定,主办法官在上班时间几次邀约徐某来法院,徐某都因工作忙抽不出时间。主办法官为了能够就着徐某的时间,也为了案件能够顺利调解,主动向徐某提出,时间由徐某来确定,只要徐某有时间,随时可以来法院,法官都会随时接待。为此,2月25日中午,徐某与李某一同来到法院,经过主办法官大量的耐心工作,该案最终得以顺利调解。

今年该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37个被告、第三人某餐饮娱乐公司的37起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是商事审判的重点,且涉案人数多,人员结构复杂,影响面广,如果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为此,主办法官在受理这些案件时,本着“能调则调、以调促和”的理念,最大限度的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引用判例调解法,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电话调解的调解方式,在调解中抓住当事人心理特点,要求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促进案件有效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自实行当事人调解时间自定制度以来,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称法院的工作不仅体现以人为本,更体现亲民、爱民、为民。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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