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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借款未归还,法院调解止纷争
作者:汪利霞  发布时间:2011-02-28 15:00:52 打印 字号: | |
  2月22日,兴宁区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9年12月11日,罗某与某塑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塑业有限公司愿意以公司资产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的个人财产作抵押,向罗某借款5万元。双方一致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如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公司愿意从借款之日起,付给罗某滞纳金每月1000元,以作为违约罚款,罗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塑业公司也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塑业公司却迟迟不能归还罗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鉴于公司经济状况恶化,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罗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000元,违约金12000元。

鉴于该案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主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组织双方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在开庭前,法官耐心、热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建议原告退让一步,被告及时归还拖欠欠款,减轻双方诉累。在主办法官耐心劝说下,双方各让一步,原告表示同意放弃利息和违约金、被告也表示愿意支付案件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于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支付2万元,剩下的3万元借款本金被告同意并分两期支付。最后,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当场制作了调解书。至此,这起案件还没有开庭就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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