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经过兴宁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和书记员的齐心协力,又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据了解,该院今年1-2月共审结股权转让纠纷案16件,其中调解7件,并全部履行完毕,撤诉9件,有效维护了股权出让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原告李某诉称,1995年底,李某作为出资人之一参与设立南宁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2000年底,阮某委托该公司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共计81000股(按每股壹元转让)。该公司按阮某委托代理其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李某按协议将股权转让金100万元交至公司。后公司按阮某授权将股权转让金8.1万元转入阮某的账户。但阮某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既未将所持公司股权凭证交由公司注销,也未申请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反而与公司另一股东费某签订《转让股份协议书》,将股权凭证交付给费某,并收取费某支付的高于李某收购股权价格的股权转让款,形成一股两卖的事实。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被告阮某委托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8.1万元,并赔偿占用原告股权转让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55080元。
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当天上午,主办法官在电话联系后,原告李某与被告阮某夫妇一同来到了法院。阮某夫妇都是年过七十的老人,且阮某身患高血压,其老伴患有糖尿病,身体状况都不是很好。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法官力争以情说理,耐心做李某思想工作,希望李某能多一丝谅解,多一份理解,尽量能退让一步。起初李某还有些不情愿,而阮某的老伴因情绪激动当场病情发作导致全身抽搐。主办法官见状立刻召唤全庭书记员一边帮其捶腿,一边帮其揉手,一边为其送水,主办法官则在旁边帮助缓和其激动的情绪。待其病情有所好转了之后,主办法官继续耐心的劝说李某,做李某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李某同意退让一步,将利息部分降至3万元,被告也同意接受。至此,该起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最后,阮某夫妇还连声道谢,感动万分地表示他们感受到了兴宁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给予他们的最大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