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兴宁区法院法官将近三个小时的电话调解工作,最终使两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当事人握手言和,大家得以愉快的欢度元宵佳节。
1995年底,李某作为出资人之一参与设立南宁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2000年底,梁某、罗某委托该公司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共计19300股(按每股壹元转让)。2001年2月22日,该公司按梁某和罗某委托代理其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李某按协议要求将股权转让金100万元交至公司。但梁某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既未将所持公司股权凭证交由公司注销,也未申请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反而与公司另一股东费某签订《转让股份协议书》,将股权凭证交付给费某,并收取费某支付的高于李某收购股权价格的股权转让款,形成一股两卖的事实。故李某将梁某、罗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梁某、罗某委托该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及赔偿占用原告股权转让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主办法官本着“能调则调、以调为主”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由于考虑两被告在饭店工作较忙,抽不出时间到法院,主办法官遂通过电话希望能够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由于两被告的态度明确,均表示利息部分超出自己支付能力范围,对利息的赔付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为此,主办法官从当天上午11时起,通过电话分别与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主办法官了解到两被告的实际生活条件和工作状况,首先致电原告做原告思想工作,把被告的实际情况反馈给原告,希望原告能够体谅与理解,退让一步;其次再对被告情理两面耐心劝说,希望被告也能尽所能偿还款项。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工作,原告最终同意降低利息赔付金额,双方达成了协议。其中一起约定于次日偿还,另一起将分五期偿还,案件最终顺利调解,大家得以愉快的欢度元宵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