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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书遗嘱”分遗产 形式要件不合法被定无效
作者: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1-02-23 09:41:32 打印 字号: | |
  2月1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亲舅舅依据“代书遗嘱”主张占有遗产,外甥女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不合法属无效,遗产依据法定继承处理。

黄某系张某的舅舅,张某的母亲于2006年5月18日经治疗无效死亡,生前欠黄某1万元,欠宋某2万元。张某的母亲死后其单位发放养老金、丧葬费、公积金等共计7万多元。黄某称张某的母亲生前于2006年5月4日曾立下由宋某代为书写的“代书遗嘱”,遗嘱上载明张某的母亲将自有房产按原价出卖给黄某,女儿张某获得卖房款的一半,房产由黄某所有,并对公积金、养老金等遗产进行了分配,黄某对相应遗产均有份额。该遗嘱见证人落款为张某、黄某及宋某,见证人落款时间为5月14日。黄某依据该份代书遗嘱已领取2万多元的养老金和公积金,张某领取1万多元。张某认为该份代书遗嘱从形式、内容上看均为无效,舅舅黄某不念亲情侵占其遗产,母亲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母亲生前的房产由张某继承,黄某应返还多领取的17000多元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系宋某代为书写,但代书时间与见证人签字时间并非同一天,张某、黄某分别为该遗嘱中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本案的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却为继承人张某和受遗赠人黄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份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张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黄某是张某母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张某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母亲生前的债务,即黄某1万元欠款和宋某2万元欠款,扣除该3万元后由张某继承。法院认定张某继承母亲生前房产,该房归张某所有。由于庭审中张某认可黄某已支付给其2万元,现张某主张黄某返还17000元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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