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4日到13日,兴宁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引入“判例调解法”,调撤6起股权纠纷案,打响商事审判和谐第一炮,为新一年的商事审判工作迎来了开门红。
原告李某与左某等人于1995年参与共同出资设立某餐饮娱乐公司,并载入该公司股东名册成为股东。2001年,左某等六名该公司股东委托该公司转让其所持股权,公司按照左某等六人的委托与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协议将股权转让金交到公司,公司按照左某等六人的授权将股权转让金通过银行转入其帐户。左某等六人在未将所持公司股权凭证交由公司注销,也未申请公司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又与该公司另一股东签订《转让股份协议书》并将股权凭证交付,收取高于李某支付股价的股权受让款,造成“一股两卖”。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左某等六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占用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 。
此案受理后,该庭主办法官热忱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全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消除对立的情绪;在此基础上引用“判例调解法”,以南宁市中院生效判决为平台,引用生效判决向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言明利害关系,千方百计做好化解各方矛盾的工作,经过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有五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有1件撤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的促进辖区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