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西某饲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多名供货商多次追索未果,于8月初将饲料公司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11月8日,经过该院立案法官的耐心工作,饲料公司最终与多名供货商一致达成协议,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供货商明细账》是该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但该证据保存在饲料公司且该公司并未在明细账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证据随时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此,原告在立案后便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广西某饲料公司财务部门电脑中记录的《供货商明细账》中列明的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14日的“供应商为原告XXX的账目”采取保全措施。
立案庭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及时前往广西某饲料公司对相关证据采取了保全措施。在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之后,立案庭的法官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讲清法理情理,释明诉讼风险和程序。原告对法院依法办事、迅速及时的工作态度和作风也表示非常满意。由于对该案保全措施及时、得当,在法官的释明后被告便积极主动与原告进行多次协商,最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