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兴宁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通过电话回访,追踪一起调解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避免了案件走入强制执行程序。
该案是一起合伙纠纷案。该案院的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韦某两人共同合伙经营了一家汽车店。后因李某退伙双方发生纠纷,李某起诉到在法院要求王某、韦某二人退还他的合伙费,而王某、韦某则称李某遗漏其应当分担的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费用。在法院组织下,李某与王某、韦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韦某分5期支付李某的出资款。11月1日,是该案调解协议第二期履行到期日,主办法官分别致电李某和王某、韦某了解双方的履行情况,李某称没收到一分钱,准备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王某、韦某称已经支付到期款给李某了。在原、被告叙述不一致的情形下,主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到法院对账。11月5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在主办法官了解实际情况中得知王某、韦某说了谎,两人到期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于是主办法官做王、韦两人思想工作,在双方之间协商,希望王某、韦某能够如约支付款项。最终王某、韦某当场将剩余钱款支付给李某,避免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今年以来,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积极贯彻“能调则调、以调促和”的原则,坚持贯彻调解优先,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使案件能够调解结案,增进社会和谐。同时,采取电话回访的措施,追踪每一起调解的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截止11月5日,该院民二庭对调解的33起商事案件均进行了电话追踪回访,成功避免了案件走入强制执行程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