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兴宁区法院突破传统办案思路,把“审执兼顾调解”作为一审商事审判的重点,将调解与自动履行有效结合起来。截止10月15日,该院一审商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达85%,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的自动履行分为两类,一为即时履行,二为分期履行。即时履行是指在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讼争的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氛围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在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并经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立即向另外一方按协议内容履行债务。今年该院审理的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即时履行商事案件。该案原告是一家在南宁经营的台港澳企业,被告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并未生硬的进行判决,首先耐心听讼,其次积极地与与当事人沟通,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使讼争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有初步的法律评价和心理预期;然后再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灵活地做双方的工作,既使台港澳企业相信大陆的政策和法律、感受大陆良好的投资环境,又使大型国企懂得在市场经济下自觉维护市场诚信积极配合国家引导鼓励台港澳资本进入相关经济领域的重要性。最终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爽快地在法院即时完成对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债务的履行。
分期履行是指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履行完毕,在征得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应付债务分几个时间段、几个批次履行。该院今年商事案件调解分期履行最多的是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考虑到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久、收入不高、经济困难,法院在征得发卡银行同意的前提下,要求被告分期限、分批次向发卡银行履行,这种分期履行方式不仅缓解了持卡人的还款压力,也保证发卡银行最终能够顺利收回信用卡透支本息及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