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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左脚遭碾伤 主张误学费无依据
作者:刘孙丽、聂凯  发布时间:2010-12-24 17:46:48 打印 字号: | |

123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车辆碾压左脚的初中在校生徐某经法院判决获得了赔偿款9000余元,但其主张的因伤误学的误学费未获法院支持。

20095月,覃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在南宁市南梧路北侧的摩托车道内逆向行驶,行至小鸡村路口时适逢徐某横过道路,由于覃某未未加注意,导致其驾驶的越野车左前轮撞压徐某的左脚。当日徐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共住院48天,出院诊断为左足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1月,徐某遂以与覃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由,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某所驾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学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1000余元,覃某及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徐某诉请的误学费为5000元,其主张该费用系由于其是家在外地而在南宁上学的,受伤后其父母鉴于不方便来南宁照顾,于是为其办理了转学,这使得徐某无法继续原来的课程,需要留级重读一年,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了徐某受伤住院,但其住院的时间仅为48天,并不必然导致其转学和留级的后果发生,且该主张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因其虽受伤,但是未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而未获法院支持。徐某的其他主张经法院依法重新厘定后,数额均未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法院认定覃某及登记车主王某不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9000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及对覃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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