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抚恤金的共有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兰老太起诉要求继子女四人退还其丈夫刘某死亡抚恤金29000元。法院在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返还给兰老太抚恤金5800元。
1994年兰老太与刘某登记结婚,被告四人系刘某与其前妻所生育子女。2009年初,刘某病逝。一年后,刘某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29000余元,此款由被告领取。兰老太认为继子女四人都已长大成家、独立生活了,而自己年老体弱多病、养老金微薄,理应是该笔抚恤金的唯一受益人。而被告四人却认为兰老太与刘某长期分居,在刘某生病临危期间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且刘某的抚恤金被告四人已用在了刘某的丧葬等后事上,没有据为己有,兰老太无权要求退还抚恤金。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的直系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它发放于死者死亡后,故不属于遗产,因此,原、被告均有权享有该抚恤金。本案中无论兰老太是否尽到了照顾刘某的义务,还是被告将抚恤金全部用在了刘某的丧葬上,都不能影响兰老太依法对抚恤金的共有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给兰老太抚恤金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