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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投保车辆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法官耐心调解
  发布时间:2010-12-24 17:39:46 打印 字号: | |

1122,兴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韦某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遭到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主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韦某将其所有的桂A82xx7号牌货车挂靠在广西某货运有限公司。2008628日,韦某为该车购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有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以及财产损失2000元。200811812时,韦某驾驶该车辆沿那百公路由那阳方向往百合方向行驶中与陈某驾驶搭载有8人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到路边的稻田,造成了两车损害、稻田稻谷损失,上述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81222日,经交警大队组织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核定各方损失共计37098.2元。韦某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支付了32628.6元给各损害方,其中包括财产损失2605元、医疗费22407.6元和误工费、护理理费7616元。韦某在履行调解协议后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要求对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费共计19616元。但是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直接损失19616元。

主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主办法官耐心向保险公司释明,原告按照规定向该公司购买了交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公司也因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赔付。原告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也有理有据,保险公司应在理赔的范围给予适当赔偿。在主办法官耐心释法明下,保险公司也表示同意与原告韦某协商解决纠纷。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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