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兴宁:重症病情疑为医院误诊 枉付费用判定返还无据
作者:刘孙丽 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0-12-24 17:38:08 打印 字号: | |

1122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患者在被某医院诊断为重度食管静脉曲张后到其他医院复诊,两次复诊结果均排除了患者的该重症病情,患者遂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枉付的医疗费及因误诊产生的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卢某因反复上腹疼痛五年多而到某医院就诊,医院对卢某进行无痛电子胃镜检查后诊断为重度食管静脉曲张和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脂肪肝等症状,并建议卢某做电子结肠镜检查以了解肠道情况方面协助诊治。但是卢某拒绝做电子结肠镜及再次胃镜检查,并要求办理出院手续。之后卢某先后到另外两所医院复诊,并进行了无痛电子胃镜检查,诊断结论均排除了卢某有重度食管静脉曲张的症状。卢某认为因某医院存在误诊导致其额外支出医疗费和复诊费用,遂与医院协商要求退回该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卢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诊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院方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对症治疗,无误诊误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人体质的多样性,任何医疗诊断总会存在不确定性,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可能导致诊断出现偏差,由此造成医疗行为风险的存在。卢某以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是不客观、不公平的,违反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因腹痛五年到医院就诊,医院经检查和治疗后查明卢某患有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脂肪肝等症状并就此病症进行了治疗,医院的该部分诊断结果是正确的。至于卢某主张胃镜检查报告诊断显示与其实际病情不相符合的问题,由于胃镜检查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诊断病情的一种辅助手段,胃镜检查报告也是医疗机构诊断患者病情的一项参考,况且,医院在诊疗期间也对卢某是否患有食管静脉曲张提出了保留意见,且未对食管静脉曲张进行用药治疗,同时建议其再行胃镜检查以协助诊断,可见医院在对待卢某是否患有食管静脉曲张的问题上态度谨慎,医疗的医疗行为未构成违约,故对卢某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卢某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的疾病均为自身的原患疾病,而非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的疾病,故对其要求返还在外院花费的医疗费、复诊费的诉请不予支持。由于要确定医疗机构行为是否侵权须有患者在该医疗机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事实存在,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医院的医疗行为已对卢某身体造成了损害,故对卢某要求误工费及其他损失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欧云略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