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不知去向,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南宁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和利息未果诉至法院。11月15日,兴宁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
被告南宁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向原告黄某借款,黄某在调查了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经营门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后,双方于2008年6月12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黄某投资给家用电器公司资金3.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家用电器公司全权负责全部业务,自负盈亏,黄某不负责任何经营责任;协议还约定:家用电器公司返还给黄某本金和利息每天211元,每月6330元;若超过一天不按时付款,需向黄某支付滞纳金每天100元;若超过三天不按时付款,黄某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结清本金、分红、违约金;若超过一个月没有付款,应赔偿黄某的损失并按投资金额双倍还款。《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当日,黄某即支付了现金3.8万元给家用电器公司。而家用电器公司在拿到钱后就不知去向,既没有按期支付利息,也没有按期归还本金。黄某在追索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家用电器公司归还本金3.8万元和利息111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名称虽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协议的内容约定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同时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投资合作协议》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但其他条款有效,被告没有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故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南宁晶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3.8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