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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违规发包担责任 草率施工负连带
作者:覃瑞晟、刘孙丽  发布时间:2010-12-24 17:36:03 打印 字号: | |

1116,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农民工任某在从事装修作业中触电坠落身亡,任某父母及其遗腹女三人将工程发包方、包工头、供电工程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494 245.32元,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责任人共赔偿186680.56元。

200991 7日晚17时许,任某等三名工友在被告某公司及其该公司一分公司所承包的某商业广场安装吊顶。当日因需在天花板上钻孔,任某爬上脚手架准备作业,在其即将爬上脚手架时,缠在消防水管上的一条电线(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事后现场勘察,消防水管上缠有电线,电线线头没有包扎绝缘,电线电压为270V)掉落到脚手架上,导致即将跨进脚手架顶部平台的任某抓着脚手架的双手触电后弹开,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翻落摔倒,后脑碰到地板砖。当天,任某经120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商业广场三楼西厅的水电安装工程系由黄某、唐某分别负责实际施工,某分公司与黄某、唐某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唐某施工过程中,未对其施工场地尽到管理义务,使得任某遭受到损害,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事故发生时,黄某已经和某分公司解除合同,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中不包含三楼西厅的水电安装,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作为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人之一亦应对任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作为任某的包工头,由于其聘用了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任某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配发安全防护装备,也未及时提醒工人注意施工安全,存在一定过错,陈某应对其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某分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被告黄某、唐某、陈某均不具备从事相关施工的资质,仍将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整个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其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场所作业没有做到统一协调管理,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某分公司应当对黄某、唐某、陈某因施工行为而对任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某分公司系某公司下属的经工商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故在被告某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公司负责清偿。而任某其施工时却未穿戴防护装备,且其不具备相关资质,因此其本人对其受到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广西某分公司、广西某公司、黄某、唐某、陈某五被告对任某的死亡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某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某公司负责清偿;任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某分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680.56,扣除已经支付给原告的80 000元以及被告陈某已经赔付给原告的36 788元,还需要赔偿原告69 892.56元;被告某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某公司负责清偿;被告黄某、唐某、陈某对某分公司应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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